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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學輔中心

相關法規

國立臺灣大學學輔中心設置辦法

110年5月25日 本校第3094次行政會議通過

  1.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學生校園生活適應,提升學生關懷維度,強化導師制度運作,健全學生輔導網絡,於學生事務處下設置學輔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2.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1. 強化校園初級預防工作,落實校園關懷文化,建立學生輔導關懷的前哨站。
    2. 透過學輔專員駐點服務,提升學生輔導網絡維度及細緻度。
    3. 整合校內外學生輔導相關資源,提供學生更全面的輔導關懷。
    4. 協助教學單位執行學生輔導事務,了解學生需求並適時提供必要之協助或轉介。
    5. 配合學務處學生輔導方針,擔任學務處及教學單位溝通橋樑,共同協助學生在校園中的全人發展。
  3.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學務長就本校專任教師薦請校長聘兼之,綜理中心各項業務;行政人員若干人,並依本校院系所學生數聘任學輔專員若干名,規劃並辦理中心各項方案與活動。
  4. 學輔專員職掌如下:
    1. 提供院系所駐點諮詢服務。
    2. 推廣校園生活支持方案,主動了解學生所面對之困難與需求,協助學生連結相關資源,應對生活中的困境。
    3. 整合校內外資源,建立本中心與各教學單位合作及溝通渠道,積極協助各教學單位之學生輔導工作。
    4. 熟稔學務處各單位業務範疇,落實行動學務處概念,及時提供學生適切的訊息及協助,增進學生解決生活問題之能力,減少生活困境對學生的阻力。
    5. 落實校園關懷文化,與學生建立互信關係,並能初步釐清學生現況,評估所需資源與協助。
    6. 積極參加校內、外相關增能研習活動,精進輔導專業知能。
    7. 配合本中心相關行政工作,落實輔導紀錄及相關文件建檔等。
  5. 本中心行政人員及學輔專員應依本校約用人員考評作業事項辦理年度考評。
  6.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臺灣大學夢田深耕計畫補助暨獎勵適用對象之其他身分審核標準

111年4月14日學輔中心、校安中心行政組會通過

112年3月15日學輔中心行政組會通過

  1. 目的:
    近年家庭與社會變遷甚劇,立基穩定性的福利規範與裁量往往與實際學生需求產生落差。若裁量標準難與時俱進,則學生可能陷於制度和資源的邊緣處境。
    學輔中心執行學生校園生活適應與輔導工作,協助學生輔導需求,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夢田深耕計畫(以下簡稱「夢田深耕計畫」)第三點「經學校審核通過之其他身分」,特制定本標準以供中心學輔同仁評估與裁量。
  2.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補助範圍、給付額度與型式,依國立臺灣大學夢田深耕計畫補助規定辦理。
  3. 特殊輔導需求評估基準:
    1. 本校在學生,並有下述兩項各款所列情境之一者。
    2. 家庭所得列計人口中,有以下任一款之情況,使學生陷於經濟不利、生活困頓者。若扣除該成員後之家庭總所得、資產符合夢田深耕計畫第三條所列經濟不利條件者,適用本標準之其他身分:
      1. 學生之應負扶養義務人失聯無法尋獲、無力扶養或拒不履行扶養義務者。經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訪視評估認定已影響學生生活。
      2. 學生為法院判決離婚或協議離婚之單親家庭子女,應負扶養義務之一方未履行扶養義務,且已提起民事請求給付扶養之訴者。
      3. 學生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因受家庭暴力,已申請保護令、完成協議離婚登記或已提起離婚之訴,應負扶養義務之一方未履行扶養義務者。
      4. 學生未滿二十五歲,因父母離異,其失聯或未共同生活之父或母未提供生活協助者。
      5. 學生未滿二十五歲,其父母未履行扶養義務,且由祖父母或其他家屬監護或照顧,並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與一千一百十九條所列情況,使學生未受妥善撫養者。
    3. 學生因下列任一款所列緣故獨立生活而致陷入困頓者:
      1. 學生受三等親以內親屬家庭暴力,已申請保護令,但應負扶養義務者未履行扶養義務。
      2. 學生未成年已婚,經民法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與家分離者。受法院判決離婚或協議離婚,應負扶養義務之一方未履行扶養義務,且已提起民事請求給付扶養之訴者。
    4. 其他上述未明列之情況,經評估後確有需求者。
  4. 評估依據:
    1. 學生應依前條第二、三項各款之申請事項,檢附經區公所調解紀錄、法院訴訟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佐證。
    2. 依前條第二項第一、二、四、五款或第三項第二款有關「未履行扶養義務」之規定申請者,須併附衛生福利部社會安全網脆弱家庭相關證明、警政失聯證明或法院訴訟文件資料。
    3. 依前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三項第一款申請者,須併附保護令、訴狀或其他受家庭暴力佐證資料。
    4. 學輔中心同仁經面訪或電訪,評估學生確有前條各項各款所列情況,但因故難以取得官方證明文件,必要時得以附件之評估報告表內容出具評估資料,由進行評估之學輔中心同仁審核實情,經學輔中心主任核示,得作為本條第一項所稱之「其他證明文件」。
  5. 評估程序:
    學生提出需求後,由學輔中心同仁依本標準第三、四條規定進行審核,審核結果以附件之評估報告表型式提出,經學輔中心主任核示,提報學務長開列其他身分,協助學生申請符合之夢田深耕計畫獎助方案。
  6. 特殊輔導需求之時效:
    學生第一次申請通過列其他身分後,其身份之存續以一學年(連續之兩個學期)為原則,期滿後學生需求若仍存在,得經重新評估後再行延長,其後每次延長以一學期為限,學期結束後需經評估始能再行延長。
    前項所稱「一學年(連續之兩個學期)」,若學生於任一學期辦理休學手續,則其他身分止於休學開始日,復學後需重啟評估程序。
  7. 申請者須負法律責任,若經審查發現身分不符或資料偽造,本校得取消其獎助資格外,並得追回獎助。
  8. 每學期結束,學輔中心統整使用人數與服務概況,依輔導期程進行相關評估或結案工作。
  9. 本標準經學輔中心行政組會通過,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臺灣大學學輔中心設置辦法

111年7月8日學輔中心、校安中心組會通過

  1. 為鼓勵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協助推廣學輔中心業務,學輔中心(下稱本中心)提供補助款申請,特制定此辦法。
  2. 補助款適用之學生團體: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登記立案之學生自治組織或學生社團。
  3. 申請時間與程序:
    1. 活動一個月前,向學輔專員或輔導員提出書面申請:
      1. 推廣或參與對象限定為為某學院或學系辦理者,學生團體須向該學院學輔專員提出,並與該學輔專員討論宣傳或學輔活動形式。
      2. 推廣或參與對象為全校不特定者,學生團體須向中心輔導員提出,並與該輔導員討論宣傳或學輔活動形式。
    2. 本中心將召開評選會議,由本中心成員採共識決,若認為宣傳或學輔活動不適宜者,得拒絕之,且須向學生團體代表當面陳述原因。
  4. 申請之活動與補助金額:
    1. 協助推廣宣傳學輔專員制度,每學期1,000元,須在院學生會粉專張貼1篇次以上學輔專員制度資訊或學輔活動訊息等;每學期以補助1次為限。
    2. 協助辦理學輔活動者,每場活動補助2,000元,須完成活動前與學輔專員討論學輔活動、活動時協助活動報到和拍照、活動後提供照片等;每學期以補助2次為限。
    3. 依前條執行推廣或辦理學輔活動,以事前申請及事後核銷為原則;至本辦法補助款用畢為止。
  5. 經費核銷:每學期結束或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學生團體檢具成果表,由本中心核銷補助款,款項將匯入課外活動指導組開立於學生團體之郵局帳戶。
  6. 本辦法經本中心、校安中心組會核定後,自發布日施行。

M45號建築之鍋爐、茶水間空間借用管理要點

111年8月4日學輔中心組會通過

  1. 宗旨:學輔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維護管理鍋爐、茶水間等空間之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2. 範圍及用途:鍋爐、茶水間包括空間及桌椅使用;在不影響行政辦公下,校內單位得於上班時間內借用本區域,作為鍋爐導覽、小型會議使用,一次借用不超過3小時。
  3. 借用程序:於借用日一週前填具空間借用申請表、活動用途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本中心同意並於借用日當日領取臨時出入證後,始得使用;若有需緊急借用之必要,得另案討論。
  4. 不予同意或終止借用之情事:
    1. 單位不符合:非校內單位、擅自將借用空間轉予他人使用、曾被終止借用而不立即停止或違反借用規定者,被本中心列為拒絕借用名單者。
    2. 干擾辦公:活動音量或器材影響行政辦公經勸導未改善。
    3. 內容不符合:所辦理之活動與原申請活動內容不符者。
    4. 內容不適宜:商業性活動(金錢、買賣交易等)、政治性活動。
    5. 內容不法行為:有安全顧慮、違反法令行為、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本校相關規定者。
    6. 破壞公物:蓄意破壞公物者、使用電量過大儀器恐造成用電設備損壞之疑慮者。
  5. 借用單位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將被列為拒絕借用名單:
    1. 妥善維護設備:若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者,應負損壞賠償之責。設備若於使用前即已產生瑕疵或毀損者,應即告知本中心處理。若因疏於告知而繼續使用致損害發生或擴大者,應負賠償或修復之責。
    2. 海報張貼:海報請使用無殘膠之膠帶貼於玻璃面,有損壞表面、牆面之處者請勿張貼,造成表面、牆面損壞者,應負責賠償或修復之責。
    3. 電源線路:禁止變動原有設備及擅接或改變電源線路,亦不得使用高瓦數設備、超載使用電器設備,如有損壞,應負賠償或修復之責。
    4. 恢復原狀:活動結束後2小時內應恢復空間原貌,若有垃圾或廢棄物應清理完畢。
  6.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校其他規定辦理。
  7. 本要點經本中心組會通過,自發布日施行。